武术

中国传统武术套路竞赛办法(试行)

时间:2012-11-5 11:30:01  作者:48365365备用网站  来源:www.51egouw.com  查看:1184  评论:0

第一章 竞赛组织机构
 
第一条 竞赛委员会
    根据不同的比赛规模,可设立竞赛委员会、竞赛部或竞赛处,由负责竞赛业务的行政人员若干人组成。在大会组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整个大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第二条 竞赛监督委员会
竞赛监督委员会为竞赛的监督机构。
一、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或5人组成。
二、职责
(一)监督检查仲裁委员会、裁判员的工作。
  (二)监督、检查参赛运动队的比赛行为。
(三)有权对违纪的仲裁人员、裁判人员、和运动队的相关人员做出处罚。
竞赛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仲裁委员会和裁判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干涉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改变裁判人员、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
一、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或5人组成。
二、职责:
(一)接受运动队的申诉,并及时做出裁决。
(二)仲裁委员会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超过半数,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表决投票相等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决定权。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与表决。
(三)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条 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1-2人。
(二)裁判组设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1人;评分裁判员3-5人。根据竞赛的规模可设若干个裁判组。
(三)编排记录长1人。
(四)检录长1人。
二、辅助工作人员的组成
(一)编排记录员3-5人。
(二)检录员3-6人。
(三)宣告员1-2人。
(四)放音员1-2人。
(五)摄像员2-4人。
第五条 裁判员的职责
一、总裁判长
(一)组织领导各裁判组的工作,保证竞赛规则的执行,检查落实赛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解释规则,但无权修改规则。
(三)在比赛过程中,根据比赛需要可调动裁判人员工作,裁判人员发生严重错误时,有权处理。
(四)审核并宣布成绩,做好裁判工作总结。
二、副总裁判长
(一)协助总裁判长的工作。
(二)在总裁判长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三、裁判长的职责
(一)组织本裁判组的业务学习和实施裁判工作。
(二)执行比赛中对套路时间不足或超出规定、重做、规定套路比赛中漏做和多做动作、集体项目和武术健身拳操少于规定人数、配乐项目不合要求的扣分。
(三)有权对不合理的运动员应得分进行调整。
(四)裁判员发生严重的评判错误时,可向总裁判长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副裁判长的职责
协助裁判长进行工作;在进行规定套路比赛时,副裁判长兼任套路检查员的工作。
五、裁判员的职责
(一)服从裁判长的领导,参加裁判学习,做好准备工作。
(二)认真执行规则,独立进行评分,并作详细记录。
(三)裁判员负责运动员整套动作演练的评分。
六、编排记录长的职责
(一)负责编排记录组的全部工作,审查报名表,并根据大会要求编排秩序册。
(二)准备比赛所需表格,审查核实比赛成绩及排列名次。
(三)编排成绩册。
七、检录长的职责
负责检录组的全部工作,如有变化及时报告总裁判长和宣告员。
第六条 辅助工作人员职责
一、编排记录员的职责
根据编排记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二、检录员的职责
按照比赛顺序及时进行检录,将比赛运动员带入场后,向裁判长递交检录表。
三、宣告员的职责
报告比赛成绩,介绍有关竞赛规程、规则和比赛规模、项目的特点及武术套路运动的知识。
四、放音员的职责
(一)配乐项目比赛第一次检录时,负责收取音乐带或光碟,根据比赛出场顺序进行编号。
(二)运动员站在比赛场地3秒钟后,开始放音。
(三)比赛时不得将音乐带或光碟转借他人或复制。比赛结束后及时将音乐带归还运动队,不得丢失。
五、摄像员的职责:
(一)对全部竞赛项目进行现场摄像。
(二)遵照仲裁委员会、竞赛监督委员会的要求,负责播放相关项目录像。
(三)全部录像均应按大会规定予以保留。
第二章 竞赛通则

第七条 竞赛性质
一、竞赛类型分为:
(一)个人赛
(二)团体赛
(三)个人及团体赛
二、按年龄可分为:
(一)成年赛
(二)青少年赛
(三)儿童赛
三、按内容分为:
(一)各拳种单练拳术和器械的单项比赛
(二)对练项目赛
(三)集体项目赛
(四)综合项目赛
第八条 竞赛和表演项目
一、竞赛项目:
1、流传有序的各拳种流派的传统武术套路(包括单练的拳术、器械,对练和集体项目)。
2、在群众中广泛流传的其他各种武术套路(包括各种规定套路;具有竞技武术套路技术风格、包含竞技武术套路所规定的B组以上难度动作的拳术、器械、对练和集体项目;以及近年在群众中流传的新创拳种的套路)。
3、武术健身拳操。
二、集体表演项目:
以武术为主要内容,并具有一定艺术性的集体表演项目。
第九条 竞赛分组
竞赛主办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竞赛规程中规定性别和年龄分组。
第十条 申诉
一、仲裁委员会只受理运动队对比赛时裁判长对本队的扣分有异议的申诉。
二、申诉程序
参赛队如果对裁判长扣分有异议时,必须在该项比赛结束后15分钟内,由该队领队或教练向仲裁委员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诉,同时交付1000元申诉费。一次申诉仅限一个内容。
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诉内容进行认真审议,查看仲裁录像,如裁判长扣分正确,提出申诉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如果因不服而无理纠缠,根据情节轻重,可由仲裁委员会建议竞赛监督委员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比赛成绩;如裁判评判错误,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竞赛监督委员会对裁判长进行处理,但不改变裁判结果,退回申诉费。裁决结果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
第十一条  比赛顺序的确定
在竞赛监督委员会和总裁判长的监督下,由编排记录组运用计算机程序进行分组排序,确定项目比赛顺序和运动员上场顺序。
第十二条 检录
运动员须在赛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参加第一次检录,并检查服装和器械。赛前10分钟进行第二次检录 ,第三次检录时间为赛前5分钟。
第十三条 礼仪
运动员听到上场点名时和完成比赛套路后,应向裁判长行抱拳礼。
第十四条 计时
运动员由静止姿势开始肢体动作,计时开始;运动员结束全套动作后并步站立,计时结束。
第十五条 示分
运动员的比赛结果,公开示分。
第十六条 弃权
不能按时参加检录与比赛者,按弃权论处。
第十七条 兴奋剂检测
    根据国际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和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要求,进行兴奋剂检测。
第十八条 名次评定
一、个人项目(含对练)名次:
按比赛的成绩高低排列名次。得分最高者为该单项的第一名,次高者为第二名,依此类推。
二、个人全能名次:
按各单项得分总和的多少进行评定,得分最多者为全能第一名,次多者为第二名,依次类推。
三、集体项目名次:
得分最多者为该项的第一名,次多者为第二名,依次类推。
四、团体名次:
根据竞赛规程关于团体名次的确定办法进行评定。
五、得分相等的处理:
(一)个人项目(含对练)得分相等的处理:
    1、两个无效分的平均值接近有效分的平均值者列前。
    2、两个无效分数的平均值高者列前。
    3、两个无效分数中,低无效分数高者列前。
    4、如仍相等,名次并列。
(二)个人全能得分相等时,以比赛中获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次类推;如获得所有名次均相等,则并列。
(三)集体项目得分相等时,按个人项目得分相等的处理办法处理。
(四)团体总分相等时,以全队获得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次类推;如获得单项名次均相等,则并列。
第十九条 集体表演项目奖项的评定
一、集体表演项目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确定获奖等级的方法是按得分的多少排序,各奖项的比例由竞赛规程规定。
二、集体表演项目也可设置其它特别奖项。
集体表演项目设置的特别奖项由竞赛规程规定。
第二十条 套路完成时间的规定
一、太极拳4~6分,运动员演练至4、5分时,由裁判长鸣哨提示;太极器械3~4分,运动员演练至3分时,由裁判长鸣哨提示。
二、其他单人项目和对练项目完成套路的时间为40秒至2分钟。运动员演练至1分30秒时,由裁判长鸣哨提示(原套路内容较多,完成全套时间较长者,应据此规定可将套路进行简化)。运动员比赛时完成套路的时间以裁判组的秒表所计的时间为依据。运动员比赛时裁判组用2块秒表计时。当运动员完成套路的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同时裁判组的2块秒表所计时间又不相同时,以较接近规定时间的1块秒表所计时间为准。
三、集体项目完成套路的时间不得超过4分钟。
四、集体表演项目完成的时间由竞赛规程规定。
第二十一条 集体项目人数的规定
集体项目、武术健身拳操不少于6人,集体表演项目人数不限。
第二十二条 未完成套路
    运动员未完成套路不予评分。
第二十三条 配乐
配乐按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服装
一、裁判员应穿统一的服装。
二、运动员可穿任何适于运动的服装;提倡穿具有丰富多彩的民族特色、运动特色、时代特色和项目特色的服装。
第二十五条 竞赛场地
一、单练和对练项目的竞赛场地为长14米,宽8米,场地四周应标明5厘米宽的白色边线,场地的长和宽均由边线的外沿开始计算。场地周围至少应有2米宽的安全区。
二、集体项目的竞赛场地为长16米、宽14米,场地四周应标明5厘米宽的白色边线,场地的长和宽均由边线的外沿开始计算。场地周围至少应有1米宽的安全区。
第二十六条 比赛器械
可以使用任何武术器械
第二十七条  其它比赛设备
根据竞赛规模大小和需要配备摄像机、放像机、电视机和音响设备。
 

第三章  评分方法与标准

第二十八条  竞赛项目评分方法与标准
一、         各项比赛的满分为10分。
二、         评分方法
(一)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现场发挥的技术水平,根据与“等级评分的总体要求”相符程度,按照等级分的评分标准,并与其他运动员进行比较,确定运动员等级分数,在此基础上,减去其他错误的扣分即为运动员的得分。裁判员评分可到小数点后2位数,尾数为0~9。
(二)应得分数的确定
3名裁判员评分时,取中间裁判员评出的运动员得分为运动员的应得分;4名裁判员评分时,取中间2名裁判员评出的运动员得分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5名裁判员评分时,取中间3名裁判员评出的运动员得分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应得分可取到小数点后2位数,第3位数不做四舍五入。
(三)裁判长对评分的调整
当评分中出现明显不合理现象时,在示出运动员最后得分前,裁判长须经总裁判长同意,可调整运动员的应得分。裁判长调整分数范围为0.01分至0.05分。
(四)最后得分的确定
裁判长从运动员的应得分中减去“裁判长的扣分”和加上“裁判长调整分”,即为运动员的最后得分。
三、评分标准
(一)等级分的评分标准:
分为 3 档 9 级,其中: 8.50~10.00分为优秀; 7.00~8.49分为良好; 5.00~6.99分为尚可。(表1)
等级评分的总体要求是:
1.运动员应表现出所演练的拳种及项目的技术和风格特点、应包含该项目的主要内容,动作规范、方法正确,表现出该项目的主要技法;
2.劲力顺达,力点准确,通过运动员的肢体以及器械表现出该项目的力法特点;手眼身法步配合协调,器械项目还需身械协调;
3.节奏恰当,表现出该项目的节奏特点;
4.结构严密,编排合理,整套动作均应与该项目的技术风格保持一致。
5.对练还须动作逼真、配合严密,攻防合理。
6.集体项目还须队形整齐,配合默契并富于变化,应以该项目的技术为主要内容,突出该项目的风格。
7.配乐项目的动作与音乐和谐一致,音乐的风格应和该项目的技术风格相一致。
8.运动员在“流传有序的各拳种流派的传统武术套路”的比赛中,不得做《武术套路竞赛规则》中所规定的B组以上的难度动作(含B组)。运动员所演练的套路不符合此规定者,不予评分。(运动员只能做腾空飞脚、腾空摆连、腾空旋风脚、箭弹等跳跃动作。)自选套路比赛不受此限制。
9.运动员在规定套路比赛中,必须按规定的动作和路线进行演练。
(二)裁判员执行的其它错误内容及扣分标准(表2)。
(三)裁判长执行的其它错误内容及扣分标准。
1.完成套路时间不足或超出的规定。
运动员完成套路时间,凡不足规定时间在2秒以内(含2秒),扣0.1分;不足规定时间超过2秒,在4秒以内(含4秒),扣0.2分;不足规定时间达4秒以上扣0.3分,最多扣0.3分。凡超出规定时间在5秒以内(含5秒),扣0.1分;超出规定时间超过5秒,在10秒以内(含10秒),扣0.2分;超出规定时间达10秒以上,扣0.3分,最多扣0.3分。
运动员超过规定时间扣分已达0.3分时,裁判长应请运动员立即收势停止比赛。此种情况应视为运动员完成套路。
2.运动员在规定套路比赛中每漏做或多做一个动作,扣0.1分。
3.运动员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套路,经裁判长同意可重做一次。运动员重做后,裁判长在其应得分的基础上,扣1分。运动员因客观原因未完成套路,可重做一次,不扣分。重做的运动员安排在该项目比赛的最后进行比赛。
4.集体项目的人数,少于竞赛规程规定的人数,每少1人,扣0.5分。
5.配乐不符合竞赛规程规定者,扣0.5分。
第二十九条  表演项目奖项的评定方法标准
一、评分方法
表演项目的满分为10分。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现场发挥的技术和表演水平,按照与“表演项目等级评分的总体要求”相符程度,并与其他的表演项目进行比较,确定该项目的等级分。裁判员评分可到小数点后2位数,尾数为0~9。
二、评定标准
分为 3 档 9 级,其中: 8.50~10.00分为优秀; 7.00~8.49分为良好;5.00~7.00分为尚可。(表1)
表演项目等级评分的总体要求是:
(一)以武术技术为主要内容,并能较好的吸收和融合其他艺术形式的元素。
(二)能较好地利用其他艺术的表现手法,来烘托武术的技术风格。
(三)结构严密、内容充实、技术熟练、配合默契、主题突出,富于时代气息,充分展现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四)音乐与主题和动作密切配合。
(五)富有创新意识。
第三十条 最后得分的示分
(一)由评分裁判员将各自评出的运动员得分,示分后,裁判长示出最后得分。
(二)也可以由评分裁判将各自评出的运动员得分,通过评分纸条传递给裁判长,再由裁判长示出最后得分。
第三十一条 其它
在竞赛性质、任务有特殊要求时,可在竞赛规程中做出相应规定。

 中国传统武术套路竞赛办法(试行)

中国传统武术套路竞赛办法(试行)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审定
200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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